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银保监会办公厅日前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服务支持收费公路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以金融基础设施为抓手,充分发挥金融基础设施广泛覆盖、金融标准互联互通的优势,充分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化支付服务需求,推进ETC广泛覆盖、移动支付在高速公路人工收费车道全覆盖等目标有序实现。
在推动ETC业务普及上,意见强调,要规范拓宽ETC发行渠道。鼓励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动与交通运输部门ETC发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ETC发行服务机构)对接,建立协同服务模式,提升ETC发行能力。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以下简称清算机构)可为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与ETC发行服务机构的对接提供平合支持,优化ETC发行流程,拓宽ETC发行渠道。支持清算机构会同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建立资金风险损失分推等多元化成本分担机制,充分调动更广泛的金融力量共同参与ETC发行。
意见提出,要便利ETC用户绑定扣款账户。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为ETC记账卡用户提供便捷的扣款账户绑定及扣款服务,方便用户快速开通使用ETC服务。不得无故拒绝用户绑定已有账户,不得强行要求用户新开账户绑定,不得在用户办理ETC业务时强制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无合理理由不得拒绝用户解除绑定账户,不得故意引导已安装ETC用户变更扣款账户,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安装和社会资源浪费。用户选择绑定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支持商业银行在现行制度框架下,充分挖掘账户功能并开展业务创新,更好地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鼓励商业银行采取措施针对性解决货车等具有大额通行费支付需求的营运类车辆相关ETC业务需求。
在完善风险防控机制上,意见表示,要切实保护用户权益。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在开展ETC相关业务时,应始终以用户为中心,充分履行用户告知义务,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用户明示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明示用户存在的欠缴通行费情况及相应负担的费用及违约责任等,防止出现重用户数量、轻服务质量,重市场份额、轻用户权益等现象,严禁误导性宣传、虚假宣传以及强制搭售等行为,切实保障用户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加强ETC业务相关人员培训,做好业务咨询、投诉监测及售后服务,完善业务处理程序和投诉处理机制,提高对用户合理诉求的响应速度。对于创新业务和重大合作事项应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
意见强调,要加强风险管理。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应建立健全交易风险监测机制,建立用户、车辆、ETC扣款账户等多维度关联分析,多措并举防控跨行业风险,切实保障用户的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推动ETC发行服务机构对ETC设备申请实行全国联网统一管理,有效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防止不法分子套取免费ETC车载设备;科学制定ETC业务推广计划和考核办法,稳妥有序参与市场竞争。(作者: 张品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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