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黄政耀
原标题:官员兼职翻译被控贪污判11年 专家认为不算犯罪
因当地公证部门没有专门的翻译人员,于是精通外语的福建福清市司法局原局长黄政耀,利用业余时间,为人翻译公证文件挣翻译费,并定期将部分酬劳支付给公证处代收翻译费的工作人员。
但因其司法局局长的身份,检方指控黄的这一行为属贪污及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经11年审理,法院一审对其判刑11年,黄政耀不服提起上诉,去年10月15日,案件二审开庭。
15日上午,记者从黄政耀代理律师朱明勇处获悉,该案下周一将在福州中院二审宣判。
翻译公证文件被控贪污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福建地区大量人员出国,出国公证业务占全省四分之一。担任福清市司法局长的黄政耀为不影响工作,委托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像以前一样对需翻译的人员代为统一收取翻译件和费用,他再利用下班时间翻译。
黄政耀称,考虑到自己有司法局局长的工作,不好意思像翻译老师一样拿报酬,于是决定将翻译费的60%支付给公证处工作人员,作为代收翻译件的劳务费等。
2002年9月,福清市检察院认为,黄政耀收取的翻译费属国有资产,对其以贪污和滥用职权两个罪立案追诉;对帮助黄收取翻译件和翻译费的林某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进行追诉;对福清市公证处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进行追诉。
2003年2月,福清市检察院将黄政耀和公证处公诉至法院,起诉书认定黄“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所得178318元”。
一审判刑11年
2014 年6月10日,福清市法院一审判处黄政耀有期徒刑11年。法院认为,译文是申请人委托公证处翻译的,并非直接委托给黄政耀等译者,公证处在办理涉外公证时,需要翻译的文本由申请人直接交给公证处的公证员,公证处再委托黄政耀进行翻译。而公证员收费代表着公证处,公证处与译者属于委托关系与被委托关系。
法院经查认为,翻译费40%归译者,60%归公证处,是译者与公证处默认的约定。60%的费用为公证处所有的账外财产,黄政耀无权处置,其私分并占有属于公证处的60%费用构成贪污。
而检方指控黄还涉嫌滥用职权罪,法院未予采纳。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黄政耀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产17万余元,并分得其中9万余元,构成贪污罪。一审判刑11年。后黄上诉。
去年10月15日,案件二审开庭,未当庭宣判。
【新闻多一点】
调查组此前认为翻译收入合法
司法部调查组此前认为,公证处未提供翻译服务,翻译费就应属劳动者的合法收入,而非公证处收入,更不是国有资产。
2003年5月10日,调查组得出结论,本案中翻译行为应当界定为翻译者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承揽合同行为,而非公证处行为。公证处未提供翻译服务不能收取费用,故翻译费属劳动者合法收入,而非公证处收入,更非国有资产,福清市检察院的指控缺乏政策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不能成立。
随后,中国公证员协会也向球探体育比分:司法厅复函,翻译非公证处法定职责,公证处因不具备翻译能力不能提供该服务,需翻译时,可由当事人与翻译者按民事承揽合同办理,无论公证处是否提供协助,均不能视为公证行为,翻译费应属翻译者的劳动收入不能纳入公证处收入,更不易界定为国有资产,福清市公证处的翻译费问题应按上述精神处理。
专家:翻译费属正常劳务报酬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洪道德认为,司法局长为他人翻译公证文件,只要收取的费用不是畸高,其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洪道德表示,替人翻译收取费用,是属于正常的劳务报酬,“就算公证处拥有翻译人员,司法局长替人翻译收取费用也不构成贪污,因为在司法局长的职务职责中,并没有翻译这一项”。
洪道德称,由于司法局有着指导公证处工作的关系,司法局长利用自己的专长帮助前去公证的人进行翻译,如果收取的翻译费畸高于市场上的翻译费用,有可能存在公证处借用翻译机会行贿司法局长。但对本案而言,起诉书中的指控内容及相关材料并未见其收费价格不合理,故司法局长收取的费用属个人合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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