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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房产 夫妻加名免税

  海都网—海峡都市报讯 财政部1日宣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联合下发通知,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这一政策于8月31日起执行。

  这一政策的出台也使得近日备受关注的“房产证加名税”讨论终于尘埃落定。

加名税一波三折

  8月初,《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首次明确规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之后引起全国人民热议。

  8月23日,南京地税部门宣布,要对婚前房产夫妻间的加名行为征收契税。其后,成都、青岛、苏州等地相继加入征税行列,也有一些地方表态不会征收加名税。

  加名税引发舆论争议,有专家出面说于法有据,也有专家认为要具体问题具体看待。坊间则多认为不应该收取。

  8月24日,南京地税部门改口称在等待税务总局通知,并称税务总局应该会同意征税。但8月28日,南京方面表示,暂时不会收加名税。

  在纷纷扰扰中,财政部、税务总局终于在8月的最后一天联合发布财税〔2011〕82号文,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这意味着,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达成共识,不对夫妻间房产证加名征税。不论要加名的房产是不是夫妻一方的婚前房产,凡是夫妻间的房产加名依法均免征契税。

网友纷纷叫好

  政策尘埃落定,网民纷纷叫好,认为免征政策顺民意合民情,很给力,认为免征政策是“民意的胜利”。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研究中心主任、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施正文认为,82号文响应贯彻国务院提出的结构性减税政策,针对特定群体、特定税种削减税负水平。

  施正文介绍,目前各国税法都确定或者原则上遵循税收的婚姻中性原则,也就是说,征税不能影响人们的婚姻关系或婚姻选择。拿到现实情况中,如果对结婚后个人的婚前房产加名征税,那么可能由于这项税收给这个家庭带来一定的经济负担,此时婚姻中房产持有的一方可能会为了减少经济支出决定不为对方加名,而要求加名的一方则会认为对方的决定影响了自己的利益,这样就对夫妻感情产生影响进而有可能影响到婚姻关系的稳定。所以说通知中的规定符合税收的婚姻中性原则,合乎法理。

只适用于夫妻间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规定,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应当缴纳契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包括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等行为,其中房屋权属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对此,施正文解释:“房屋赠与行为发生在任何两个自然人身上,都是需要缴纳契税的,不论是陌生人间、兄弟间还是情侣间。”同时,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通知中明确了婚姻存续期间的房屋更名免征契税,也就是说,只有夫妻间的房产更名才可以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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