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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亲亲相隐”还有不小距离

  海都网—海峡都市报讯 这几天,关于刑诉法将改“大义灭亲”为“亲亲相隐”的报道占据了大小媒体不少版面,专家和时评论者纷纷赞扬这个回归人性之举。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其中有“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免于出庭作证”的规定。何谓“亲亲相隐”,为什么要呼唤“亲亲相隐”,“配偶、父母、子女可免于出庭作证”就是“亲亲相隐”吗?本报记者就这些问题专访了刑诉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和对“亲亲相隐”制度颇有研究心得的厦门海沧法院法官黄鸣鹤先生。

解码一 什么是“亲亲相隐”

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的不论罪,反之要论罪

  2009年,歌手满文军作证称妻子组织吸毒的事件曾一度引发社会对“大义灭亲”孰是孰非的争论,老祖宗留下的“亲亲相隐”制度开始被学者介绍进入公众视野。

  所谓“亲亲相隐”,是中国古代直至近现代长期实行的一项刑律原则,即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的不论罪,反之要论罪。

  厦门海沧法院法官黄鸣鹤一直主张对古代法制管理不能一概摒弃,而应该吸纳其中比较合理的东西,“亲亲相隐”,就是他认为值得回归的一种理念。他介绍说,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孔子就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亲亲相隐”思想,意思就是说,父亲和儿子间互相隐瞒不利情况是人之常情,法律不应因此而惩罚他们。

  在儒家“亲亲相隐”思想与法家“大义灭亲”精神的角力中,“亲亲相隐”占了上风,汉代,汉宣帝时下诏规定,卑幼收匿尊长的,不负刑事责任;尊长收匿卑幼的,除卑幼犯死刑之罪外,不负刑事责任。这种亲属间的隐匿制度在唐朝立法中达到极致,《唐律名例》和《唐律疏议》将“有罪相为隐”的范围从直系亲属扩大到一起生活的非血缘关系间,包括奴婢和部属,在宋律、元律以及明清的法律中,隐匿的范围扩大到兄弟姐妹和岳父母、女婿间。

  国民党政府时期也有“亲属有权拒绝作证及不得强令亲属作证”的明确规定,现在台湾仍在遵循相关规定,但不再将告发亲属定为犯罪。

解码二 各国为何选择相隐制度

我们摒弃的制度,西方还在使用,与此同时,西方对大义灭亲不提倡也不惩罚

  新中国成立后,“亲亲相隐”被视为封建糟粕遗弃,转而大力提倡“大义灭亲”。现行刑诉法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表明我国亲属没有拒证权。而在司法解释中,鼓励大义灭亲的规定更比比皆是,如规定嫌疑人被亲友强送到司法机关的,可以比照自首减轻处罚。“亲亲相隐”,并不是中国古代法制的特色,德、法、英、美等西方国家和我们的近邻韩国和日本,也都有“近亲属有拒绝作证权和近亲属窝藏得以减刑或免受刑罚”的规定,并且沿用至今。与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不同的是,现代西方法治认为,亲属作证特权是一种权利,即不作证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对大义灭亲行为则不提倡也不惩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认为,古今中外之所以都选择了“亲亲相隐”或容隐,是因为在任何社会,亲情都是社会的基石,允许“亲亲相隐”可能会对受害人造成不公,对司法部门查案和审判造成不便,但缺乏人情的法律,却会破坏道德伦常,亲情沦丧会起到更大的负面作用。

  洪教授说,必须明确,中国的“亲亲相隐”和西方的亲属容隐制度,都是有限制的,一是对亲属范围的限制,大多限制在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和配偶之间;二是对允许容隐的案件类型有限制,在中国古代,谋反和亲属互相侵害罪不适用“亲亲相隐”原则,在西方部分国家,也有相似规定。

解码三 容隐制度真的回归了吗

专家认为立法机关提出的只是一个折中方案,不是相隐,也无关大义灭亲

  近年,随着对人权和伦理的反思,“亲亲相隐”重归专家学者的视野。日前,有消息传出,此次刑诉法修改有望加入“亲亲相隐”规定,颠覆大义灭亲理念。昨日相关条款被公布,洪道德教授仔细了解后认为,目前立法机关拿出的只是一个折中方案,并不是真正的“亲亲相隐”,更谈不上大义灭亲理念的颠覆。

  昨日公布的草案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制度,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还可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胜昨日表示,增加这郎一条规定,是考虑强制配偶、父 、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母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

  洪教授说,这个条款只是赋予了近亲属不被强制出庭作证、不因不出庭受司法拘留的权利,但并没有解除近亲属的作证义务,这意味着,在面对警方或检方的侦查时,近亲属仍必须作证,否则就是违法。在目前的法制环境中,不到庭接受质证的证人的书面证言,常常仍旧会被法庭所认可,这与坊间所期望的“亲亲相隐”还有不小距离。

  洪教授认为,解决方案并不复杂,只要在这个新条款中加上一款规定:“书面证言证人未能出庭当面质证的,该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本网记者 谢秋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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