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0月19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1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将“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写入其中。
地方组织法是关于中国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的组织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论述,修正草案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同时,修正草案还根据宪法有关规定,明确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责任,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保证中央政令畅通,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
据知,地方组织法于1979年通过,历经五次修改,推动地方政权建设不断与时俱进发展完善。(梁晓辉 谢雁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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