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0月13日电 出口管制法草案1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三次审议。草案规定,违反相关规定,出口国家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或者未经许可出口管制物项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些人大常委会委员、单位和社会公众提出,为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建议在临时管制、全面管制、管制物项出口许可、管控名单等相关具体制度和规则中,进一步强化出口管制法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属性和功能。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草案规定,国家对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的出口管制,适用本法。
草案还规定,国家实行军品出口专营制度。从事军品出口的经营者,应当获得军品出口专营资格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军品出口经营活动。军品出口专营资格由国家军品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有的单位和社会公众建议,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应当发布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建设指引,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合规制度。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第四款修改为: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适时发布有关行业出口管制指南,引导出口经营者建立健全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规范经营。(郭超凯 黄钰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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