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10月13日电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13日对长江保护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提出,明确国务院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并概括性规定其有关职责。
草案二审稿提出,在草案相关规定基础上,明确国务院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并概括性规定其有关职责,即: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长江保护工作,统筹协调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作为中国第一部流域专门法律,建立健全长江流域规划体系,对于加强长江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草案二审稿提出,增加一条规定:国家建立以发展规划为统领,空间规划为基础,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的长江流域规划体系,充分发挥规划对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出台了长江禁渔及加强执法等方面的规定和举措。为进一步做好衔接,草案二审稿提出,考虑到本法施行日期与长江禁渔的起始日期不一致,也为将来政策的调整留有余地,将“在本法实施之日起十年内”改为“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
草案二审稿还表示,对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工作、严厉打击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捕捞行为作出规定;并在渔业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违反禁捕规定的行为加重处罚。(李纯 黄钰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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