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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增城事件5人获刑 1人因发微博被判刑一年半

核心提示: 7月14日,增城市法院依法对“611”大敦村聚众滋事事件中的2起刑事案件5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李建明、林永发等5名被告人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到五年八个月不等。

  本报讯 被告人家属、该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参与旁听了案件。

  增城法院向媒体通报了案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建明、张杰、彭来平、林永发(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刑,2011年1月25日被释放)等多人于6月11日晚,互相纠合到107国道,对过往车辆用石头、砖块打砸或截停后推翻,造成多辆汽车损坏,现场秩序严重混乱。6月12日晚,被告人林永发、张杰、彭来平等多人再次互相纠合,到新塘镇东坑三横路起哄闹事,其中林永发用石头、砖块任意打砸多辆过往车辆,造成现场秩序严重混乱。此外,被告人林永发曾于2011年3月14日与被告人张杰等,共同殴打并持刀将曾与其发生争执的被害人吴某捅致轻伤,被害人吴某军捅致轻微伤。

  被告人陈梦凌,于2011年6月11日凌晨至当天下午,在滋事现场用手机拍摄了多张公用设施被毁损、车辆被推翻等场景照片,编写并发布“孕妇老公被活活打死!”等内容不实和“堵截国道!为民声(申)冤!”等具有煽动性文字帖子上传到其注册的微博上,内容被广泛传播。

  庭审中,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现场勘查材料、法医鉴定书、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等证据。

  各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供述和辩解,并表示承认控罪。

  法庭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5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告人林永发、张杰犯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建明、彭来平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梦凌的行为已构成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鉴于5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四年、二年、二年和一年六个月。

  宣判后,各被告人当庭表示没意见,不上诉。(记者练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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