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三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对比此前两审,三审稿对无效婚姻损害赔偿制度作出重大调整,明确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现行婚姻法仅在离婚制度中,对婚姻无错方的损害赔偿权作出了规定,提出重婚、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是,无效婚姻中的无过错方的民事赔偿权,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作出规定。因此,如果当事人依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因重婚、近亲婚、早婚等原因,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婚姻无效,同时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失赔偿,法院则只能判决宣告婚姻无效,并不能同时判决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也就是说,无效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没有直接主张民事损害赔偿的权利。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启动编纂后,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增加了婚姻无效的情形,新增“骗婚”即“以伪造、编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并对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作出了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对于草案的上述修改,有的专家学者和常委委员提出,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还应当赋予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以有利于保护无错方的权益。
三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明确提出“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据此,不仅仅是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无效婚姻中的无过错方也拥有了主张民事损害赔偿的权利。
依据三审稿,因重婚、早婚、近亲婚、“骗婚”等原因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当事人,或者因被胁迫结婚、婚前未告知重大疾病等原因请求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只要对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的发生并无过错,均可以同时主张民事损害赔偿。
新京报记者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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