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甘肃省纪委监委微信公众号消息,9月17日,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刘斌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刘斌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对被告人刘斌受贿所得人民币1070万元、奥迪A6L轿车一辆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斌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且认罪悔罪,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缴,可依法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刘斌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刘斌简历
刘斌,男,汉族,1955年9月生,甘肃临洮人,198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9年9月参加工作,大学文化程度。
1979.09—1988.03 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团委干事、副书记、书记、工会副主席
1988.03—1992.10 甘肃省水利厅团委书记
1992.10—1995.07 甘肃省水利厅农田水利处副处长
1995.07—1998.09 甘肃省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正县级)
1998.09—2001.09 甘肃省抗旱防汛指挥部专职副指挥兼办公室主任
2001.09—2002.07 甘肃省水利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省抗旱防汛指挥部专职副指挥兼办公室主任
2002.07—2006.11 甘肃省水利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省抗旱防汛指挥部专职副指挥兼办公室主任,兼省水政监察总队总队长
2006.11—2008.05 甘肃省水利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省景泰川电力提灌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
2008.05—2013.04 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正厅级)
2013.04—2015.01 甘肃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
2015.01—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办公室(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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