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三审疫苗管理法草案,对比此前的一审稿和二审稿,三审稿进一步加大对疫苗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拟将疫苗犯罪行为作为从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节。
从去年12月初次审议,到本次常委会三审,疫苗管理法立法截至目前已用了半年。25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作主要问题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表示,此前的6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专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疫苗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疾控机构、接种单位等的代表就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与会人员普遍认为,制定疫苗管理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回应人民群众期待、解决疫苗管理突出问题的重大举措,非常必要和及时,有利于加强疫苗管理,对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草案经过修改,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增强了制度规范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尽快审议通过。该位负责人表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三审稿提请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构成犯罪即从重追究刑责
此前的二审稿已在一审稿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疫苗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以生产、销售假疫苗为例,二审稿规定,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
不过,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仍然认为惩处力度应该加码,建议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种类。
三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将疫苗犯罪行为作为从重追究刑责的法定情节,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现行刑法的从重处罚情形包括“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等。三审稿的上述规定意味着,疫苗违法犯罪行为也拟纳入刑法从重处罚的法定情形。
此外,“生产、销售假劣疫苗”,“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批签发证明”等情形的处罚力度相较二审稿进一步加大,以生产、销售假疫苗为例,三审稿规定,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5倍以上5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50万元的,按50万元计算。
也就是说,生产、销售假疫苗的罚款上限,由二审稿的货值金额30倍,提高到三审稿的货值金额50倍。
异常反应补偿制度采用“目录管理”
此前,二审稿进一步细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明确提出实施接种后出现死亡、严重残疾等损害,即使不能排除系接种异常反应,也要补偿。同时明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此,有的常委委员、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明确补偿范围、补偿标准、保障补偿费用。
委员刘谦就提出,“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条款,“仅仅是对补偿费用来源作了规定,并没有涉及补偿标准。在以往工作实践中,由于补偿标准不一,特别是邻近省份的补偿标准不一样,而引发的上访事件屡有发生。建议对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异常反应的补偿实行统一的标准,以取得更好的实施效果”。
三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增加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由国务院规定补偿目录范围、标准、程序,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经费中安排。
疫苗委托生产须经药监部门批准
二审稿规定: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具备疫苗生产能力,不得委托生产;但是,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药监局和有的常委委员、社会公众提出,从疫苗行业发展来看,为提高疫苗生产质量和效率,疫苗委托生产将不再是个别例外,应当对疫苗委托生产的条件和审批作出规定。据此,三审稿规定: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具备疫苗生产能力;超出疫苗生产能力范围需要委托生产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此外,二审后,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进一步完善疫苗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保障公众知情权,加强社会监督。据此,三审稿增加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上市疫苗批签发结果和更新后的疫苗说明书、标签内容。(记者 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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