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山东科技大学原校长任廷琦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任廷琦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对被告人任廷琦受贿犯罪所得赃款390.594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任廷琦受贿犯罪所得赃款390.757871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任廷琦先后利用担任烟台师范学院院长,曲阜师范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山东科技大学校长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及个人在承揽工程、拨付工程款、升学就业、调换专业、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54次索取、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现金、银行卡、房屋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81.352771万元。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任廷琦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任廷琦到案后主动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索贿、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赃款已部分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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