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放假半天的规定,出自国务院出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规定,三八妇女节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因此妇女节放假属于“法定的半天节假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2000]18号)》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没有发放妇女节福利的法定义务,但是如果集体合同、劳动合同里面有约定,或者规章制度里面有规定,应该按此约定、规定处理。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其中并不包含福利费用。
而该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因此,用人单位在“妇女节”向女职工发放的福利不计入工资总额。
三八妇女节是部分公民的法定节假日,正常上班的并没有全体公民法定节假日一样的加班费待遇。但这样一来就会出现当日上班和不上班工资待遇相同,可能会有部分员工有工作需要却拒绝或借故不上班,出于公平合理及调动员工积极性考虑,实践中大多企业一般会自主规定对当日上班的员工给予加班费或调休。
律师:胡锐利,隆安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天津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劳动法咨询热线解答人、天津市高企协人力资源专委会副秘书长兼特约讲师、中国法学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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