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昨天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
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做了关于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李建国:草案对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及其产生、监察对象及监察委员会的职权和措施、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等事项作出规定,与2016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基本一致。
据了解,为在各地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制,草案规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草案明确监察委员会职责
对于监察委员会的职责、可以采取的措施等内容,草案也作出了规定。
为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草案规定:“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
同时,决定草案规定了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和可以采取的相关措施。此外,为使全国各地区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保证试点工作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草案还对各地区、各部门做好试点工作提出了要求。
据了解,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举措,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的必然要求,是在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和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现实需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李建国:在今年底明年初召开的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上产生监察委员会,有利于使监察体制改革与地方人大换届工作紧密衔接,必将推动改革持续深入,实现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监察委员会将反腐力量集中起来
北京、山西和浙江开展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这项试点是从2016年11月开始的,首先面对的问题就是,如何解决过去反腐败力量分散、行政监察覆盖范围过窄以及纪律与法律衔接不畅的问题。
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将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进来,与纪委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对党内监督达不到的地方,或者对不适用执行党的纪律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 庄德水:以前我们反腐败的机构的力量比较分散,通过这次监察体制的改革,我们相当于把中国现有的主要的反腐败的力量、资源,把它整合在一块。
北京市纪委、市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人 刘永强:监察委和纪委实现了对党员和公职人员监督的全覆盖,还有一些涉嫌犯罪的相关的人也在我们监察范围之内。过去像一些行贿人,从纪委角度不会去对他调查或者是立案,但现在都纳入这个范围了。
通过改革,还将执纪与执法贯通起来,在制度上形成监察委员会调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的工作机制,不仅实现了纪律与法律的有机衔接,也杜绝了党员判刑前未作党纪处理、带着党籍进监狱服刑等现象。
中央纪委办公厅副主任 刘硕:监察委员会就是反腐败的工作机构,监察法就是反腐败的国家立法,这必将有力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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