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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拟规定不得因费用延误急救

  海都网—海峡都市报讯 前日,卫生部开始对《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该意见稿规定,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因为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征求意见稿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每5万人口一辆救护车,配备院前医疗急救车辆;一个设区的市,设立一个急救中心(站)。

  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按照有关规定收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费用,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如因费用原因影响救治的,要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另外,除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使用救护车并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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