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夷山市检察院就一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向武夷山市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被法院采纳。
2016年3月,因民间借贷纠纷,陈某将颜某、刘某起诉至武夷山市法院,要求颜某、刘某偿还借款11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债权债务发生在颜某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二人共同债务,故判决颜某、刘某共同偿还陈某借款本金1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刘某不服一审判决,申请再审被法院裁定驳回后,向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武夷山市检察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颜某向陈某借款110万元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原审认定本案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没有查清,颜某与刘某已分居,刘某并未在借条上签字,也未事后追认借款。作为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且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武夷山市检察院经检委会讨论决定后,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对该案进行再审。
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经研究,决定采纳武夷山市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召开听证会,并邀请该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的干警参加调解。经过调解,达成了将刘某不纳入被执行人的执行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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