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作业时不慎被高温铁水烫伤右眼,三方因赔偿问题起了纠纷,市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老吴所在的车间和机械配件公司分别承担60%和10%的赔偿责任。近日,记者了解到,老吴已申请强制执行,目前该案进入查控阶段。
工人双眼被烧伤提出近53万赔偿
2013年6月,闽侯人连某和梅山某机械配件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租用该公司的厂房和设备进行生产。2013年6月,湖北人老吴到该机械配件公司工作,1个月后,被公司老板介绍到连某的车间当炉工,连某将老吴一家接到厂里,约定每月工资5000元。
“啊……”2014年5月的一个深夜,正在车间工作的老吴突然发出了惨叫。原来,炉内的铁水突然溅了出来,没戴安全帽和眼镜的老吴被滚烫的铁水喷到了眼睛。
事后,闻讯赶来的连某将老吴送往医院,并主动垫付了医疗费和部分生活费共49179.7元。其间,老吴被诊断为双眼热烧伤(右眼重度),左眼高度近视、弱视。
经司法鉴定,老吴的伤势达3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依赖他人终身护理。
老吴曾想做工伤认定,但因为连某的车间并未办理营业执照,劳仲委不予受理。随后,老吴将连某和机械配件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连某和机械配件公司一次性
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责任划分是争议点
2015年1月13日,市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纠纷。老吴的伤残情况如何鉴定、为连某提供厂房的机械配件公司有没有责任在庭上引发了争议。
老吴说,自己出事前,眼睛正常,在工作时没有戴安全帽和眼镜,是因为厂里没有配备。
连某则称是老吴操作不当,且未戴安全帽和眼镜才酿成事故。他只是承包车间,设备、材料都是机械配件公司提供的,老吴是机械配件公司的员工。同时,其对于赔偿数额也提出了异议,先是提出要重新鉴定老吴总体受影响程度,后又提出要先对左眼情况与事故的关联性进行鉴定。
去年11月15日,鉴定结果表明,老吴的左眼属于本次外伤前本身存在的潜在性病变,与烫伤事故不存在因果关系。
负责本案的法官认为,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应当根据事故对老吴造成的总体受影响程度,重新鉴定伤残程度、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护理依赖程度等。
随后,连某改口,称已经鉴定出左眼受伤和事故无关,拒不缴纳鉴定费,因此第二次鉴定最终作罢。
机械配件公司提出,老吴是连某的员工,连某与公司只是租赁关系,所以老吴与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劳务关系,老吴请求公司对该事故进行连带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老吴工作时未注意安全自行承担30%损失
“老吴是连某雇用的炉工师傅,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且连某没有提供适合安全工作的条件。”经办法官说,连某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老吴称,往高温铁水里添加的回炉料是事故发生前一天拿出来的,已经有点潮湿,才会溅起铁水。“这说明他在工作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法官表示。
由于连某拒交鉴定费,最终法院对老吴出具的鉴定书予以认定,并依法确认其最终的损失为539209.94元。
那么,机械配件公司是否要为本次事故负责?
经过分析、认证,法官发现,连某与机械配件公司签订的合同虽然是厂房租赁合同,但实际上并不单单是厂房、设备租赁。“该公司提供订单给连某生产,再回购成品,厂房租金按照生产的成品铸件吨数计算。公司收取的租金还包括铸造厂应缴纳的税收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各种费用等,并应负责环保问题。”经办法官说,因此实际上机械配件公司是按连某的生产量获取利润。
法官认定,该公司作为一定程度上的管理者、监督者、受益者,在事故中没有尽到相应的职责,因此对事故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确定连某、机械配件公司分别承担本事故60%、10%的赔偿责任,老吴自行承担30%的损失。扣除连某之前垫付的49179.7元,连某还应当赔偿274346.26元,机械配件公司应赔偿53920.99元。
目前,老吴仅拿到机械配件公司的赔偿款,连某方面的赔偿正等待强制执行结果。(记者 洪丽燕 通讯员 高燕玲 倪丽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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