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新《环保法》授予各级政府、环保部门更多监管权力,环境监察机构可以进行现场检查,授权环保部门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设施设备可进行查封扣押,对超标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可责令限产、停产整治。针对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设计了按日连续计罚规则,针对未批先建又拒不改正,通过暗管排污逃避监管等违法行为的企业责任人,引入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安市环保局自2014年11月起,将利用3年时间,加强市环境监察大队、乡镇环保站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执法能力保障,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等调查取证监管执法装备,充分运用自动监控等技术监控手段。同时,联合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国土、林业、农业与海洋等有关部门,强化日常环境监管,并通过不断完善、落实错时执法、交叉执法、环境监管网格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等制度,全面整改各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排查环境隐患问题,确保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全方位向污染宣战,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保驾护航。
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重点检查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情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情况等,依法严肃查处、整改存在的问题。
着力强化环境监管。以乡镇(街道)为单元,将本市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指导督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加大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力度。
重拳打击违法排污。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机关。
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
坚决落实整改措施。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执法后督察;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联合工商、供水、供电、乡镇(街道)等部门和单位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畅通公众表达渠道,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实现执法全过程公开。(通讯员 陈文艺 本报记者 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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