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该是增进情感,表达爱意的礼物赠送,分手后却成了矛盾源头,男女双方对簿公堂。
那么,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分手后还可以要回吗?近日,南安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案件。
分手后欲讨回礼物
“分手了,送你的手镯、手机折现给我。”“这不公平,这是你自愿赠送的。”
去年12月,林先生与吴女士在社交软件认识,短暂相处后迅速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恋爱存续期间,林先生向吴女士赠与一珠宝手镯以及手机一部。
两个月后,两人分手,林先生便向吴女士索要之前送出手镯及手机的费用,共计9700多元。吴女士拒不支付,林先生随即将其诉至南安法院。
林先生认为自己为女方付出大量金钱,包括吃饭、买衣服等,而自己是以结婚为目的才向其赠与珠宝手镯及手机。因此,自己向其要求退回该手镯及手机的费用。
吴女士称自己确有收取男方赠与的一个珠宝手镯及一部手机,但这些东西都是对方在谈恋爱期间,为了表达爱意自愿赠送的,因最后双方感情破裂,男方再要回东西,对自己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不同意退还手机及手镯。
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南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恋爱期间,林先生购买珠宝手镯及手机赠送给吴女士的行为,符合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可以认定双方构成赠与合同关系。
林先生赠与吴女士案涉手镯及手机系双方恋爱期间其为培养、增进双方感情,自愿赠送的礼物,相关物品也实际交付。林先生的赠与给付行为已履行完毕,在赠与人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非法定事由或取得受赠人同意,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对于林先生称其赠与手镯、手机的行为系出于与吴女士结婚之目的,但结合双方的陈述及他本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难以认定其赠与案涉手镯及手机时系出于缔结婚姻之目的。
南安法院表示,恋爱期间的相互赠与并不都与缔结婚姻有关,本案中,双方感情并未发展到谈婚论嫁的程度,对林先生关于赠与行为是以结婚为目的主张,不予采纳;其要求吴女士退还其购买手镯及手机支出的款项,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行为,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若赠与已实际履行,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比如赠与礼物、转账、红包等,一般应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
如果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基于结婚目的发生的财物赠与,通常考虑双方相处时间的长短、经济往来情况等各种因素,并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是否为赠与行为。但需要指出的是,因赠与在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给付财物、赠与礼物后反悔要求返还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
但如果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记者 陈江涛 通讯员 黄宏斌 林应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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