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双11”网购浪潮季节,面对满屏的“大减价”“折后价”“满减凑”等促销广告,想必不少消费者早早就安排好了自己的购物车。可是如果努力了半天,却没有换来相应的折扣,又该如何维权呢?昨日,南安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纠纷典型案件,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防范。
网购案例:买家起诉电商 要求按实际支付价3倍赔偿
近期,家住南安诗山的90后小伙黄某,在某知名电商自营平台上看到一款双门金色冰箱,商品页面标示到手价999元,黄某当即拍下一件。可下单后,黄某发现,即使使用了券卡等优惠,实际支付价格仍是1088.23元,而非页面上宣传的999元,也就是说,他多付了89.23元。
黄某认为电商以低价招揽顾客并以高价结算,存在虚假宣传,于是与电商平台的客服交涉。对此,客服以“参与拼团活动购买才享有999元的优惠价格”“页面维护错误”等理由,拒绝按黄某所购价款3倍予以赔偿。与客服协商不成后,黄某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而后,黄某以存在虚假宣传为由,一纸诉状将该电商平台诉至南安法院诗山法庭,请求判决电商平台退还其多付的货款89.23元,并赔偿3倍价款3264.69元。
电商平台答辩称,因页面维护问题,才导致黄某无法享受到优惠活动价格,平台并无价格欺诈的主观故意。此外,商品本身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且黄某未曾申请退货退款,从真诚服务消费者的角度考虑,平台愿意按照差价的3倍补偿黄某,但不同意关于3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在了解案卷材料,明确双方争议焦点后,诗山法庭承办人尤松松组织双方通过微信工作室进行线上调解。尤松松向电商平台释明,由于平台之前并没有在网页上向消费者就该999元的购买条件作出声明,因此1088.23元并非黄某真实的意思表示,导致黄某经济受到损失,其行为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故意,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3倍赔偿。同时亦向电商平台分析判决对其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促使该电商平台拿出最大的履行诚意来。
经过耐心释法明析,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方式,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黄某仍按1088.23元购入冰箱,某电商平台赔偿黄某2500元,黄某自愿申请撤回案件起诉。
法官说法:未按标价交易 平台虚假宣传 已构成欺诈
法官表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故民事欺诈行为,除考虑客观行为外,还需考虑商家是否存在告知虚假信息的主观故意,需结合客观存在,分析商家实施行为时的主观状态。
而该案中,该知名电商平台在网站上对某款双门金色冰箱价格所作的标示,导致了黄某与其进行交易,已经构成欺诈,因此黄某有权以对方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要求赔偿。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海都记者 杨江参 通讯员 林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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