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南安一家建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满某受其雇用从事钢架焊接及杂工。2020年11月,李某要求满某安装照明灯,满某就找到老乡朱某帮忙。施工中,朱某又因满某的原因,不慎造成手指受伤,被送医治疗。其间,李某向满某借款20000元用于支付朱某的医药费。可朱某出院后,满某找李某偿还借款,对方却以各种理由推延。满某一气之下,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李某以及朱某告上了法院。
司法实践中,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南安法院近期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案例 雇员工作中受伤 法官厘清关系巧化解
案件审理过程中,南安法院官桥法庭承办法官张良程查明,该案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而是因第三人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引起的赔偿分配责任问题,且了解到三方当事人私下关系较好,案件调解处理更有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张法官决定对三方当事人进行“背靠背”的初步调解。
调解过程中,对于雇佣事实,李某无异议,称其愿意赔偿朱某的合理损失。但满某对朱某受伤的事情有异议,满某认为其与朱某不是雇佣关系,而是属于计件的形式,朱某受伤,责任不应由其承担。朱某则称其受伤后一直在医院治疗,李某、满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张良程法官研判后认为,满某在李某的公司上班,朱某又接受满某的安排,从事李某公司安装照明灯工作,三人之间形成雇佣关系。朱某作为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伤,李某、满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细致厘清法律关系后,张良程又将三方当事人约到法庭,采取“面对面”方式调解。法官首先从专业的角度分析案情、厘清责任,让李某、满某充分认识到其应当承担的责任,然后从“情理法”的角度做通三方当事人的工作,从切实解决问题的角度提出合理合法的调解方案。
说法:现实中若有条件应当为雇员购买保险
最终,该案在朱某同意的基础上达成三方调解协议,扣除李某已支付的12000元、满某已支付的16000元,共计28000元的赔偿费用外,朱某不再因此事追究李某、满某任何责任。李某当庭一次性退还满某8000元,满某不再提出诉讼或其他争议。
张法官表示,本案中,李某、满某、朱某三人之间已构成雇佣关系,根据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李某、满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朱某系因满某的原因导致手指不慎压伤,满某应当承担主要侵权责任,结合案件的具体案情以及朱某的实际受伤情况,法官通过“换位思考法”“自愿让利法”等调解方法,最终促成三方当事人冰释前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张法官提醒,现实生活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多数发生在农村建房、装修等作业中,且劳动者普遍存在安全防范意识差。有条件的,应当为雇员购买保险且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法条点睛
《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海都记者 杨江参 通讯员 林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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