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首次适用民法典“绿色原则”审结充电桩安装纠纷
如今,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市民越来越多,快速方便地充电成了大家的需求。那么,业主是否有权在自己的停车位、车库里安装充电桩?如果物业公司不配合或者组织该怎么办?
日前,南安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某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目前该物业公司已经履行了配合义务,协助业主安装了充电桩。
案情 业主想装充电桩 遭到物业拒绝
去年10月份,家住南安溪美某小区的刘某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并向供电单位提交了电表安装申请。供电单位告知刘某,其要在自有车位安装充电桩,需先提交一份所在小区物业出具的《物业同意安装证明》。
刘某找到小区物业公司,谁知物业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并没有对该类协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且小区暂不具备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条件。若刘某执意安装自用充电桩,应当提供涉案小区的配电余量评估报告。由于双方无法谈拢,今年2月1日,刘某起诉物业公司,希望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充电桩安装问题。
法庭上,物业公司辩称,刘某对自有车位产权进行处分,他们无权干涉。但刘某要求安装充电桩的位置紧靠公共承重柱,其自用充电桩需要长期对公共建筑物进行占用或改建,这需要全体业主的表决同意。另外,刘某的安装行为可能对相邻业主构成妨碍或不便。物业有权对小区的日常秩序进行管理,尤其是安全秩序,所以刘某应当配合物业管理工作。刘某对此无法认可,他表示自己已向供电部门报备并沟通完毕,而物业要求自己提交涉案小区是否具备安装充电桩条件的证明,做法并不合理。
判决 法院3个“不予采纳” 判物业公司配合
南安法院经审理查明,经南安当地供电单位勘查确认,涉案小区预留电量充足,具备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设施用电容量的条件。刘某依合同约定交纳车位物业费,物业公司应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且在物业服务内容的确定上,除以合同为基础外,还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即“绿色原则”)。刘某购买并使用新能源汽车,是积极响应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和节能减排战略,而充电桩又是不可或缺的设备。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刘某有权在其专有车位上安装与其新能源汽车配套的充电桩。物业公司辩称涉案车位配电余量可能无法满足安装充电桩需求,与南安当地供电单位初步勘验结论不符,法院不予采纳。物业公司认为安装充电桩需使用到公共承重柱,这属于所有权人为提升专有部分使用价值,对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并不涉及共有部分的改建、重建,物业公司以此要求刘某需征得全体业主及相邻业主同意,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另外,物业公司认为安装充电桩容易引发火灾、存在安全隐患等,均缺乏证据证明,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在物业公司同意刘某安装充电桩后,刘某仍需依据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安装并验收,且安装后也并不意味着物业公司可以放松、放弃管理,物业公司仍可在发现侵权等不当行为时,及时行使物业管理权利予以纠正、制止,物业公司不得以此为由对抗刘某的合法权益。
南安法院于今年4月29日一审判决,要求物业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向刘某出具相关证明,并在充电桩安装过程中,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一审判决后双方均对法院判决无异议,目前该案已生效。
提醒 物业应积极作为 业主要依法安装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6年7月25日发布《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其中第六条规定: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积极作用,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
法官建议,在国家大力鼓励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形势下,物业不能因为对新能源汽车存在认知误区、害怕承担风险等问题,就选择回避,应当统一规划、统一考虑小区的停车位,更好助力新能源汽车的推广使用。
同时,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新能源汽车之前,一定要先了解清楚自己所在小区是否可以安装充电桩,并牢记安全第一理念。有实际安装需求的业主与物业公司沟通协商后,也要以不影响小区安全秩序和其他业主合法权益为前提,依法向供电部门申报用电需求,经供电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安装。另外,随着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的完善,市民也可以就近找公共充电桩给爱车充电。(记者 吴志明 黄耿煌 陈灵 通讯员 林瑞婷 庄慧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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