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6月11日讯 打击制售假烟犯罪,从源头上杜绝伪劣烟草的存在,原本是他们的职责。可是,他们不但没有维护法律的尊严,还与假烟贩子沆瀣一气,为他们“开绿灯”,收取甚至索要贿赂。
记者昨日获悉,6月4日,南安市打击假烟行动组的7名成员因犯受贿罪,一审被南安市法院判刑:主犯陈某建,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陈某雄及陈某煌等6人,分获有期徒刑1年半、缓刑2年至有期徒刑5年不等。此外,还有1人因病去世而停止审理,2人因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从2008年以来,以陈某建为副组长的打假行动组,在先后多次查获伪劣烟草制品时,接受他人“说情”,从中索取或非法收受贿赂,总额达33.1万元。
打假行动组10成员涉案
不法分子制售假烟、私藏库存,一度在南安比较猖獗。2000年3月,为打击制售假冒香烟犯罪活动,南安市成立“打击制售假冒香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行动组,负责日常巡查任务。
陈某建今年42岁,原为南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三中队副中队长。2007年8月1日起,他被抽调至南安市打击制售假冒香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行动组,任副组长一职。
此后,陆续被抽调至该行动小组的,还有陈某煌(原南安市烟草专卖局职工),曾某山(原南安市烟草专卖局合同制员工),陈某岩(原南安市东田镇政府干部),陈某萍(原南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干部),以及南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安市公安巡逻防暴大队和南安市溪美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的干部,共10人。
行动组成员的主要职责,是查处各种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的行为。
查获假烟后放行先后索取或受贿33万
向打假人员行贿,让自己的假烟制品免于被查,是不少假烟贩子心照不宣的潜规则。
郑某小(另案处理)在南安制售假烟这一行,曾颇有名气。每有大批量伪劣香烟制品“露了马脚”,他便出面说情,再让人送一笔钱给行动组成员。
南安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的一天上午,在南安溪美一卫浴厂旁的停车场,陈某建、陈某煌等8人在例行巡查时,发现一辆白色货车上装有大量印有“中华”字样的伪劣烟草制品。当陈某建等人打算查扣这批伪劣烟草时,接到了郑某小的“说情”电话。
经一番商议,陈某建与陈某煌等人决定,向郑某小索要10万元,才能放行这批伪劣烟草制品。陈某建示意行动组人员撤离现场,该车伪劣烟草免予扣押。
为答谢陈某建等人,当天下午,在溪美一茶叶店内,经郑某小引见,上述伪劣烟草主人郑某设将10万元交给陈某建。事后,陈某建又将该笔款项交由陈某煌及黄某川分发,其中,陈某建分得2.8万元,陈某煌及黄某川各分得2.5万元,曾某山分得1万元,陈某胜等4人各分得3000元。
2010年年初的一天下午,陈某煌接到一“耳目”举报称,在南安东田一平房内,有一批伪劣烟草制品。经查,该批烟草也为郑某设所有。当天,郑某设即打电话向陈某建说情,“不要查扣该批烟草,会有重谢”。经与陈某煌等人商议,陈某建决定不予查扣,趁机向郑某设索要2万元。
几天后,在南安市区一街道上,郑某设将2万元交给陈某建。随后,陈某建、陈某煌和黄某川各分得5000元,曾某山分得3000元,余下2000元作为“耳目”的举报费。
南安市法院审理查明,自2008年至2010年间,陈某建等人在打击制售假冒香烟犯罪活动的日常巡查中,先后多次在查获伪劣烟草制品后,接受他人说情,并由陈某建决定,未依法将查获的伪劣烟草制品移交给相关部门处理,却从中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33.1万元。
2人免予刑罚7人一审获刑
去年5月起,有人陆续举报称,以陈某建为副组长的打假行动组有涉嫌受贿、放纵制售伪劣烟草制品行为,引起南安市纪检部门高度重视。
去年5月23日上午,经通知,陈某建主动到南安市公安局纪检部门接受调查。在检察机关调查阶段,他主动供述了未经查证属实及尚未被发现的犯罪事实。同月30日起,陈某友、林某鑫和陈某煌等4人主动向南安检方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随后,曾某山等人分别在单位或家中,被南安检方带回审查。
南安检方以涉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受贿罪两个罪名,对10名涉案人员提起公诉。但南安法院一审审理认为,陈某建等人为索取或非法收受贿赂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系牵连犯,应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因此,陈某建、陈某煌等人均应按受贿罪从重处罚。
法院一审还认为,在上述共同犯罪中,陈某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对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陈某煌和曾某山等人,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最终,法院一审判处陈某建有期徒刑8年;陈某雄及陈某煌等6人,分获有期徒刑1年半、缓刑两年至有期徒刑5年不等。
此外,案发后不久,黄某川因病去世而停止审理;黄某辉、林某鑫两人因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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