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闽西网3月17日讯(红色闽西网记者 戴敏 通讯员 苏雪芳)买来别人的个人信息,再倒卖,上杭女子何某因此获利一万余元。殊不知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遭到了惩罚。近日,经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5000元。
上杭的何某是个85后,从2015年8月份开始,她在网络上利用QQ购买了70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购得这些信息后,她明知别人将用这些个人信息用于诈骗犯罪,仍将信息转卖给他人,从中获利一万余元。
检察官提醒:《刑法修正案(九)》中加强了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扩大犯罪主体范围,犯罪主体由“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扩大为“一般主体及单位”,犯罪客观方面包涵所有的“提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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