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家住连城庙前的小黄刚买的摩托车撞了人,因为没有投保交强险被法院判决赔偿12万多元,小黄肠子都悔青了。世上没有后悔药,小黄经历这一遭算是有了切身体会。
2017年3月,小黄辆新摩托车,为了省手续费,他一直没有办理登记和投保交强险。不料在一天傍晚撞上了正在散步的老杨。后经交警认定,小黄负事故次要责任。老杨的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住院20天,光医疗费就花了2万多元。
之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不下,老杨一纸诉状将小黄告上了法院,要求小黄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万多元,并要求小黄在交强险责任限额11万元内先行赔偿。小黄认为交警认定了其只需负事故次要责任,最多同意赔偿老杨损失的30%。
经审理,法院认为,投保交强险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小黄作为肇事机动车的投保义务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应当先行在交强险11万元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按照双方的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据此判决小黄应赔偿老杨12万多元。
法官说法
交强险自2006年实施以来,投保率逐年上升,但仍有相当比例的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其中以摩托车和拖拉机等农用车的脱保现象最为严重。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不仅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的规定,更为重要的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往往造成受害者的损害难以获得交强险的赔偿。针对此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在此提醒机动车的所有者及管理者,尤其是广大农村居民,应当强化投保交强险的意识,为自己、为他人购买一份安全保障,切莫心存侥幸、因小失大。(罗立军 刘启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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