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厂房从事皮革加工却将废水直排,水中总铬浓度超限4.97倍。1月22日下午,晋江法院公开审理这起污染环境案,宣判被告人吴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吴某从事皮革喷涂加工职业,期限3年。
据悉,晋江环保与司法部门有效联动、从快从严从重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将“从业禁止”首先试点重金属行业。该案是晋江法院出台《关于对排放、倾倒、处置含重金属污染物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从业禁止”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后首例判处“从业禁止”的污染环境案。
案件:废水外排 重金属超标近5倍
2017年5月26日,晋江市公安局、晋江市环境保护局和陈埭镇政府联合查处陈埭镇洋埭村某牛皮加工厂。该厂主要经营皮革加工、整理业务,生产废水主要来自喷漆工艺,喷台的废水通过车间内溢流口流到厂外排水沟,最后汇入村内排水沟。执法人员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吴某,并采集了车间外水沟、车间内溢流口废水进行检测。经检测,车间内溢流口废水中总铬浓度为7.45mg/L,超过《制革及皮毛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限值的4.97倍。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2017年5月26日,被告人吴某在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相应的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租赁洋埭村该厂房从事皮革后整理加工,生产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向外排放,严重污染环境。
判罚:“涉重”污染 适用“从业禁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在经营皮革后整理加工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含有重金属铬的生产废水,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3倍以上,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考虑到被告人吴某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特定义务的犯罪,且持续排污1年以上,为了保障社会公众的生态安全和环境权益,禁止吴某从事皮革喷涂加工职业,期限3年。
2017年12月6日,晋江法院出台“实施意见”,使法官在适用“从业禁止”法律规定时更具有操作性,更有效地预防环境犯罪,节约执法成本和行政资源。“实施意见”将排污时间长、超标倍数高、污染地点人口集中或生态敏感、脆弱等情形纳入“从业禁止”的适用范围。吴某污染环境案是意见出台后该院首例被“从业禁止”的污染环境案。
做法:试点推行 打击重金属污染
据了解,对涉及重金属污染犯罪的被告,判处“从业禁止”,晋江市早有先例。2017年2月,晋江市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了5起生产模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7名被告人被判处多项刑罚,其中两名被告人还被判处长达3年的“从业禁止”。
“依据《刑法》和‘两高司法解释’,当事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所以当天监测报告出来后我们就将该案移交至晋江市公安局侦办,公安局当天就立案并对业主刑拘。”晋江市环保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近年来,晋江环境保护部门与司法部门有效联动、从快从严从重打击环境违法犯罪,为“实施意见”出台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在相关部门的专业优势和互补下,最终促成了“实施意见”的出台。其中将“从业禁止”首先试点重金属行业,正是依据了晋江市的企业特点和污染犯罪案件的类型。“实施意见”具体列出了11种适用从业禁止的情形,符合这些情形之一的,法院可判处行为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不得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3至5年。(记者 张晓明 通讯员 叶兴灿 尤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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