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孩子是人”到“地球人都知道”,没有谁怀疑过这个答案的正确性。然而当面对如今多如牛毛、积重难返的家庭教育问题时,我时常感到家长在有意无意中没有把孩子当做“人”的现象比比皆是:
在兰州医二院的门诊大厅内,一个两岁幼儿因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被父母遗弃。在曾经对一个儿童福利院的调查中我了解到,1000多名孤残儿童中有90%以上是被父母遗弃的——这些父母对孩子生而不养,把他们当做了可以随意丢弃的物品。
无数“为了孩子好”的父母们,迫于对考试、升学的无奈,更是被社会上某些利欲熏心的机构和伪专家“忽悠”了,逼孩子超前学习、给孩子层层加码、对孩子过度“培养”——违背了孩子的成长规律,孩子成了父母实现自己愿望的工具。
贵州毕节市5名男孩死于街头垃圾箱内;河南一学校23个留守儿童倒在歹徒挥舞的菜刀下之后,没有一个父亲到医院看望——父母为了生计,为了孩子在外挣钱,却忽略了对孩子生命的呵护。
一母亲担心上大学的儿子生活不能自理,备了30双袜子换洗,并约定一个月后为儿子做次总清洗……孩子的兴趣培养、学校选择、乃至找对象由父母说了算的屡见不鲜——在父母的卵翼下,孩子丧失了独立做事的愿望和能力,成了父母的附庸。
凡此种种,我们看到的是孩子作为“人”的基本含义被成年人忽视了、扭曲了。那么,孩子是怎样的一个人呢?以儿童权利的视角认识孩子,有这样几个基本点:
孩子是人——他们享有生存的权利。
生存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是指儿童享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作家冯骥才说:“风儿可以吹飞一张大纸,却无法吹跑一只弱小的蝴蝶,因为生命的力量是不顺从。”孩子是活生生的、有灵性的生命体,不是一个可以任人摆布的物品,想要就要想扔掉就扔掉,想毁掉就毁掉。孩子只要来到世上,就获得了生存的权利,无论是怎样的家庭状况,父母面临怎样的不利因素,无论孩子是丑是俊、是伤病是残疾,父母都没有权利扼杀、抛弃、漠视这个生命,家庭有责任为孩子的健康生存创造条件、提供保障,尊重他们作为人的尊严,否则就是违法的。
孩子是发展中的人——他们享有发展的权利。
发展权是指儿童拥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有权享有促进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等全面发展的条件。孩子从出生到18岁只有6570天,每一天对孩子来说都有特殊的意义,这些天不仅仅是成人生活的预备,更应享受大自然赋予他的童年生活,只有经过这样的阶段,人的身心的健康发展才有可能。如今教育的一个误区是,孩子的现在只是为了他的将来,拼命让孩子上个好的幼儿园是为了上个重点小学,上个好小学是为了上个好中学……而对于孩子当下的、自身个性的成熟和作为孩子的各种需要则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为了未来而牺牲现在,结果是制造了他们的发展障碍或偏离了正常轨道。
孩子是弱小的、不成熟的人——他们享有受保护的权利。
受保护权是指儿童享有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旨在减少儿童生存和发展过程中的不利因素。孩子从出生的那天起,就是国家公民了,除法律规定只能由成年公民才能享有的某些权利外,成年公民的基本权利未成年人都享有。同时儿童又是一个特殊的群体,还享有不同于成年公民的、受到特殊保护的权利。比如儿童享有成年人监护的权利,有不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权利,当未成年的孩子违法犯罪之后享有从轻处理的权利等等。对儿童给予特殊保护是全社会的责任。
孩子是独立的人——他们享有参与的权利。
参与权是指儿童有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就影响他们生活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旨在使儿童了解自身的处境,并发展其表达和处事能力。孩子有自己的思想、需求和自身成长的特点和规律,即便刚出生的婴儿也一样。到了一定年龄,孩子对于自己的事有了主张,就有发表意见、作出决定的权利。实际上,成年人为孩子所做的一切都是为孩子成长提供支持、创造条件,而不能代替孩子的成长,也不应当把成人社会不适宜孩子的东西强加给他们。父母的作用是引领,无论有多么正确的观念、掌握了多么科学的方法,付出了多么大的努力,如果不能够作用于自己的孩子,不被孩子所接受,全都无济于事。
最后,我特别想说:儿童的权利是法定的,而不是成年人给予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儿童权利有几十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吃透这些内容,也才算是真正了解了“孩子是什么”。
孩子是人,一个大写的“人”。把孩子当作权利的主体,尊重和保护孩子的权利,是家庭教育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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