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子女买房落户 房子最终被抵债
黄某与黄某环是夫妻,育有一儿一女。上世纪90年代,为鼓励房地产发展,厦门出台购房入户的政策。为让子女享受到良好的生活环境和教育资源,黄某夫妻花费50多万元购买了位于思明区的某处房产,并于1998年7月经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局登记备案,合同上登记的买房人为黄某环及两名子女。
1999年,因开办的公司资金周转不灵,黄某向银行贷款50万元,并由好友陈某开办的公司为之提供担保。后来黄某生意陷入困境,无力偿还贷款,便与陈某商定:由陈某代为偿还银行贷款50万元及利息,黄某将该处房产与一份7万元的债权折抵。同时,两人还约定待黄某两名子女落好户口、开发商可以办理产权登记后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黄某与陈某还就此事签订协议书,黄某环与子女均在上面签字确认。事后,陈某通过自己公司的账户依约向黄某公司转账54万元,黄某公司用此款向银行还款。之后一年,黄某的公司注销,黄某也将房屋交由陈某使用,并由他出租获利。
儿子长大告母亲 想讨回名下房子
去年,黄某的儿子黄某霖将陈某作为被告、母亲黄某环和姐姐黄某慧作为第三人告上法庭,声称自己在签订协议书时年仅9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作为自己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自己的财产合法权益;自己作为房子的准业主之一,应该依法享受对房屋的处分权。由于自己当时年幼,不明协议书的内容及签字的法律后果,只是根据父母要求到场签字。
黄某霖认为,父母没有尽到保护被监护人财产的义务,因此要求确认协议书及房产买卖协议无效,并返还房产。
陈某则表示,协议书是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经律师见证签订的。陈某还认为,黄某霖当时作为年仅9岁的孩童,不具备实际购买能力,虽然房子产权是登记在黄某环和两名子女名下,但房产系黄某夫妻共同出资购买;而且协议书上也阐明黄某购买该房产是为了将两名子女的户口迁入厦门,其产权实际为黄某夫妇所有,应属于黄某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陈某要求法院判决该协议书有效,并履行协议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
房子应是父母的 法院判决儿败诉
法院审理查明,在购买该房屋时,黄某霖为未成年人,姐姐黄某慧也刚刚毕业,姐弟俩除父母之外并无独立的经济来源,房产完全由黄某夫妻二人共同出资购买。此外,协议书中还明确指出房产系他们夫妻二人为子女落户厦门而购置的,由此断定产权实际上属于黄某夫妻二人。因此,法院判决黄某夫妻处分房产的行为有效。
经办此案件的杨丽芬法官介绍说,现实生活中,父母为了给子女落户而购房并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情形屡见不鲜。一般来说,若父母对房屋产权属子女所有或产权属父母与子女共有的事实并无异议,也无特别说明的前提下,父母的这种行为隐含了将房产的部分甚至全部产权赠与子女的意思表示。但本案的特别之处在于,父母在协议书中明确指出这一处房产仅是为了落户才将子女列为购房人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成年后需配合房产过户等事宜,因此,本案的父母并无将该房产赠与子女的意思,而黄某霖在签约时作为未成年人,并无自有的财产,所以他主张父母的行为侵害了其作为被监护人的财产权,是与事实不符的。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评论, 登录| 注册
祝贺!我国最大“沙戈荒”光伏项目成功并网2024-12-19
闽南网推出专题报道,以图、文、视频等形式,展现篮球比分直播:在补齐养老事业短板,提升养老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