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清市检察院与一起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被告人林某、应某、徐某就附带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应某、徐某分别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8187.16元,林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4093.58元。该案系福清市首例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公益诉讼案件。
据悉,2022年3月至6月,林某、应某、徐某伙同同案人刘某(另案处理)等人谋划盗采海砂牟利,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采砂船前往平潭海域盗采海砂4697立方米用以销售。经评估认定,涉案海砂价格为272426元,案件所造成的生态损失价值及生态修复费用共计45万余元。
福清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林某、应某、徐某伙同他人未经许可私挖盗采的行为造成海洋生态资源环境损害,进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对海洋生态修复和赔偿义务共同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考虑到前期到案的同案人已共同赔偿海洋生态损失价值及修复费用45万余元,福清市检察院就该案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召开听证会,与会听证员经过充分讨论研究,一致支持检察机关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福清市检察院依法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三名被告人承担生态环境功能性损失两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最终,三名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庭后如数缴纳了上述惩罚性赔偿金。
检察官表示,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行为进行惩罚性赔偿不仅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功能,让侵权人付出应有代价,对于促进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推进生态环境资源全方位保护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记者 王光慧 通讯员 杨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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