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是最好的预防
姚建龙建议,《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所规定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和非歧视原则予以国内法化,同时针对我国国家亲权意识缺失和不足的现状,明确国家亲权原则。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基本内涵是指关于儿童的其一切行为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
——非歧视原则,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是指不因未成年人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享有权利的任何差别。
——国家亲权原则,含义有三方面:一是主张国家居于未成年人最终监护人的地位,负有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并应当积极行使这一职责;二是强调国家亲权高于父母亲权,即便未成年人的父母健在,但是如果缺乏保护子女的能力以及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监护其子女职责的时候,国家可以超越父母的亲权,有权也有责任对未成年人进行强制性干预和保护;三是国家在充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时,应当为了孩子的利益行事,即应以孩子的福利为本位。
“我国频发的触动人伦底线的未成年人悲剧性事件,反映出发现难、报告难、干预难、联动难、监督难、追责难,这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姚建龙认为。
他给出建议,设置专门的“联动保护”专章,将各主体保护整合形成统一、协调的体系,重点是建立包含监测预防、发现报告、应急处置、研判转介、帮扶干预、督查追责“六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多主体联动反应机制。
“保护是最好的预防!”他提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还应确立系统化思维,应以困境儿童及未成年人受保护权为重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则应定位为建立独立少年司法制度,将主要内容定位为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预防与处置。
他给出具体建议,在调整范围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应主要规定临界预防与再犯预防,而一般预防的绝大多数内容应当分离出去,纳入《未成年人保护法》。临界预防与再犯预防应当以“行为”为重心,具体而言是以未成年人的四类罪错行为为重心:虞犯行为、违警行为、触法行为、犯罪行为。
如何避免“一放了之”和“一罚了之”?建立保护处分措施体系总的方向应当是尽量限缩拘禁性措施,扩大社区性措施,建立社区性保护处分(多样化)、中间性保护处分(社会化)、与拘禁性保护处分(单一化)为一体的保护处分体系。
他解释称,保护处分应以社区性处分为主,并以多样化的设计来适应罪错未成年人个性化处遇的需要。中间性保护处分措施即安置辅导,具体而言是指对于罪错未成年人在给予社区性保护处分难以受到教育保护效果,但给予拘禁性保护处分措施又显过严时,法庭可以裁定将该未成年人安置于适当的福利性社会机构中,如儿童福利院、流浪儿童救助机构等,亦可视情况安置于志愿家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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