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消息,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医疗保障局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和规范长租房市场发展 切实保障租房者基本权益的指导意见》。
《意见》明确,逐步实现租房落户。在当地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就业或符合当地人才引进规定的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根据本人意愿,凭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在房屋所在地或房屋所在地社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意见》提出,探索租房者子女就近入学。各地应认真落实73号文件要求,在统筹考虑城镇化进程、教育资源承载力、学校布局等情况的基础上,按照“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则,积极扩增教育资源供给,健全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租房者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探索创新以户籍迁入时间等要素进行积分排序、阳光分班、统一管理等做法,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租房者子女享受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在切实保障租房者基本公共权益方面,《意见》还要求保障租房者享受基本医疗及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健全租房者就业保障。
《意见》还提出,鼓励和引导建立长期稳定的住房租赁关系,包括鼓励住房租赁企业提供3年以上租赁期限的住房,引导当事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等。
此外,《意见》要求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各地应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对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凭借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和发票申请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以支付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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