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先生参加知识产权法课程考试,仅得了55分,经过复核,他发现总分为20分的案例分析题他的得分只有3分,他向北京市教育考试院申请行政信息公开,根据公开的评分标准,曹先生认为其中一道分析题他应该得到5分,实际却才得到1分。因为对此存在异议,曹先生将教育考试院起诉到法院,要求教育考试院对自己申请公开的案例分析题评分依据的异议一事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据原告曹先生诉称,他今年4月22日参加了知识产权法课程考试,最后成绩为55分,经网上复核,结果为客观题成绩32分(总分50分、正确率64%),名词解释题成绩8分(总分12分、正确率67%),简答题12分(总分18分、正确率67%),然而案例分析题成绩只有3分(总分20分,2道题,每题10分)。
曹先生随后向北京教育考试院申请行政信息公开,公开的评分标准显示案例分析题两道大题,其中第一题得到2分,第二题得到1分,第一题的评分标准有正反两方面观点,曹先生答了其中一方面,应得到5分,但实际才2分;第二题的评分标准只提到专利权的申请获得保护的相关方面,相对片面,原告从专利的优先权原则,既从临时保护期的保护,又从专利权申请日以后获得保护的各方面全面的答了相关知识点,应得5分以上,但实际才得了1分。
曹先生称,他随后提出异议,教育考试院的老师也表态会联系到相关院校评分老师给予当面答复,但之后却又告知其联系不上相关院校老师。曹先生认为,自己也是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在大学知识产权法考试中,他的知识产权法专业课成绩为75分。此外,在日常工作和学习中知识产权实践案例应用较多,他对知识产权法也有充分准备。
曹先生认为,根据以往判卷经历,自学考试的阅卷他怀疑不是由专业老师判卷,而是相关院校学生判卷,而且时间紧,阅卷数量多,每名阅卷人的能力知识有限,每份试卷不可能做到认真仔细阅卷,造成他现在分数的结果。曹先生请求法院判令教育考试院对自己申请公开知识产权法考试科目案例分析题评分依据的异议一事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对于起诉,北京教育考试院辩称,他们在法定期限内对曹先生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了公开,已经履行了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当场向曹先生提供了其参加的考试的答卷及案例分析题的评分参考复印件。对曹先生提出的“3分从何而来”以及“评分老师的所在学校和专业”也进行了口头解释和说明。曹先生就知识产权法成绩已经申请成绩复核并得到复核反馈,教育考试院对曹先生表示异议的问题也进行了咨询解答。
在法庭上,教育考试院表示,评分标准已经向曹先生公开了,依托的是学校相关专业的专家,每个踩分点都非常明确,但曹先生表示,他对评分标准有异议。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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