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2月6日,市政府法制办发出关于征求《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意见的公告。公告指出,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者以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不能常回家看看 也要打电话写书信
草案规定,“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赡养人应当在生活上照料被赡养的老年人。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和护理的责任。
对子女在外地工作、不能亲自照料的,草案规定,可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提供照料护理所需的费用。
除物质上的赡养外,家庭成员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草案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以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
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族”
草案规定,要求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扣押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或有关证件,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权利。赡养人应当尊重老年人夫妇共同生活的权利,不得强行或者变相让老年夫妇分居生活。
老年人再婚时,草案提倡再婚老年人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或书面约定。
对“啃老族”,草案中也进行了约束: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给予其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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