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非新疆户籍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疆参加普通高考报名程序及办法:
(一)考生在规定的时间,持报名所需提交的所有材料到高中学籍所在地、州、市招生考试机构申请报名。
(二)地、州、市招生考试机构接收考生提交的报名材料,并检查考生提交的报名材料是否真实、完整、齐全,不真实、不完整、不齐全的当场退还考生所提交的所有报名材料,并通知考生在报名期间补齐后重新申报。
(三)地、州、市招生考试机构核对考生提交的证件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一致的,将证件原件当场退还给考生本人,留存其证件复印件和其它报名材料,并在其复印件上签署核对人姓名。
(四)地、州、市招生考试机构将考生提交的报名材料审核、整理造册后送地、州、市招生委员会报名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审批。
(五)地、州、市招生考试机构通知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报名,对于不符合报名条件的要告知考生本人。
(六)考生缴纳考试费用,领取报考资料。
(七)考生登录新疆招生网进行网上报名。
第三章审核监督
第八条考生的学籍及就读经历由其就读学校班主任、校长签署意见,县(市)教育局基础教育部门审查,地、州、市教育局(委)基础教育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教育厅基础教育处确认。非新疆户籍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初一和高一新生学籍注册时,必须在自治区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中主动标识,逾期不予受理。
考生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由地、州、市教育局(委)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审查后报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审核确认。
第九条来疆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的居住证由居住地社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并由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确认。
第十条来疆务工人员的务工证明须出具与务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从业单位开具的从业证明;灵活就业人员由其居住地社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从业证明。
第十一条考生父母缴纳社保的证明和社保凭证由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出具。考生父母纳税证明依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证。考生法定监护人在我区参加社会保险的时间,从考生参加高考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往前推算。
第十二条考生报考资格审查工作实行“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各级审查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审查人及负责人应在相关审查栏目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对审查结果负责。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评论, 登录| 注册
于诗词盛宴中看见书香霞浦2024-05-28
闽南网推出专题报道,以图、文、视频等形式,展现篮球比分直播:在补齐养老事业短板,提升养老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