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已涉嫌违反《慈善法》
2016年9月1日,新《慈善法》正式颁布。
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第三十八条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
很明显,南京街头的这种所谓的募捐行为,根本不符合上述规定。有法律界人士表示,这些人不仅涉及违反《新慈善法》,还很有可能涉嫌违反《刑法》。
江苏袁胜寒律师事务所主任袁胜寒:首先,没有这样一个慈善组织来做这件事;第二,学生的身份又是虚假的,他所从事的是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在这样的情形下他们应该涉嫌构成诈骗罪。我觉得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应该进行必要的调查,如果数额达不到《刑法》规定的标准,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来进行行政处罚,如果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追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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