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全面从严治党而言,主体责任的落实可谓关键。在此方面,许多反面案例颇具警示作用。如日前杭州市纪委便披露了一则学校出纳侵吞3000余万元公款的案件细节。该案中,两任校长在落实主体责任上的缺位,成为案情持续发酵的根本原因。
黄伟胜侵吞公款案件的事发学校。孟露供图
2015年4月,杭州市余杭教育学院出纳黄伟胜突然自杀身亡。财务人员的离奇死亡,立即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在对学院账目进行核查后,办案人员发现,该单位的存款竟不翼而飞,户头上只剩下600多元。有关部门在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后证实,黄伟胜在几年时间里,将学院近3000万元公款蚕食鲸吞。
余杭教育学院前身为余杭区教师进修学校,是杭州市余杭区教育局直属学校,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承担着该区教师、学校干部的培训工作。被侵吞的3000多万元中,有2800万元属于余杭区财政局拨付的教师培训专项资金。
在担任余杭教育学院出纳职务前,黄伟胜担任该校数学老师。前校长姚新华在明知黄伟胜没有财会从业资格的情况下,因其“专业”相近,又跟学校会计比较“合”,所以让其担任了出纳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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