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记者 洪雪)因不满同事平日的挤对,在清华大学当保安的李某用买来的硫酸泼向对方,造成被害人重伤。
今天上午,记者从北京一中院获悉,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3年。
清华大学当保安 用硫酸泼同事
李某今年28岁,河北张家口人,案发前在清华大学担任保安。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因琐事对被害人刘某不满,遂于2016年3月29日13时许,在校内保安宿舍中,持事先准备的含有硫酸成分的液体泼向刘某头颈部及双上肢等部位,造成刘某重伤二级,最终伤残等级为五级伤残。
被告人李某作案后被抓获归案。
自称总遭同事挤对 忍无可忍报复
据李某供述称,他担任保安才一个多月时,总觉得他的保安班长马某挤对他,话里话外总想让他主动辞职。为了让他“闭嘴”,他给了马某400元钱,但马某收钱后又让刘某(被害人)继续挤对他,并且话中带刺,还让他多干活,他一直忍着没吱声,直到2016年3月份,他实在忍不了了,决心报复刘某。
他在一个摊贩处买了壶硫酸备用,事发当天中午,他发现刘某在床上休息,当时另外两个同事也在宿舍休息,他从床下箱子里拿出硫酸,拧开盖后向刘某头部位置一泼,硫酸泼在了刘某的脸上,就听见刘某大叫,接着捂着脸,跳下床跑出去。当时李某泼硫酸溅到了自己右手腕上,他就拿着硫酸壶去水房,用水冲了冲手,将剩下的硫酸都倒在外面土路上,塑料壶扔在地上。之后,他骑着自行车去了校园内一个树林中坐着,大概1个小时左右,学校的校警过来将其抓获,把他带到保卫处。他知道硫酸腐蚀性很强,能除锈,泼在人皮肤上会烧伤。
据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证实:被害人头部、面部、颈部、胸部、双手,双上肢、左侧上下眼睑及双耳均被烧伤,全身总烧伤面积为20%。
构成故意伤害罪 一审被判13年
另据了解,李某曾在2014年被诊断出患有精神分裂症,入院治疗了一个多月。而本案在开庭前,对李某是否患有精神疾病的问题又重新作出鉴定,对于李某辩护人提出的“司法鉴定不及时,且无现场录像,案发时间在春季,鉴定时间在冬季,可能影响鉴定意见客观性”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对李某的刑事责任及受审能力司法鉴定,作出该鉴定意见的鉴定主体适格,程序合法,依据正当,结论准确,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重伤二级,五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本案因同事之间矛盾引发,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所犯基本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一中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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