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日,南京市教育局表示,对于义务教育阶段入学问题,南京市教育局有一个宏观的指导政策,各区教育局据此制定各区的政策。根据《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管理的主体是县(区)级教育机关,鼓楼区教育局有权制定政策细则。
根据南京市鼓楼区教育局出具的《行政答辩状》,2015年5月26日,南京市鼓楼区教育局根据南京市教育局的《南京市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宁教[2015]18号)文件精神,制定了鼓教(2015)85号《南京市鼓楼区2015年小学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其中关于就近入学的问题,“实施办法”第一条第2项明确规定“坚持就近入学原则,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入学,应具有所在施教区家庭正式常住户口,其户口原则上应随父母(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且户籍与实际常住地、产权证(产权证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持有者为适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三者一致的,可正常报名。每套住房原则上只安排一名适龄儿童在施教区小学正常入学。原则上,新生入学报名的一年前须准备好相关材料,并实际居住在户口、产权证所在地。”
《行政答辩状》还称,陈斌的观点是“对现行法律的错误理解,是单反、片面、错误的观点。”
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江就此事表示,该案为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鼓楼区教育局应当对其做出的将陈小兵划分到某个小学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原江说,《义务教育法》仅是对“就近入学”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实施仍是以地方规章条例的规定,故教育局如果举证证明其不违反法律规定并按照地方指定的实施细则,实施了对原告的学校划分,法院不会仅按照《义务教育法》的原则性规定撤销教育局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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