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家属诉讼代理人陈逢逢介绍,今天庭前会议主要对开庭的程序性问题进行了沟通和协调,并对被告人是否存在自首情节和抑郁症及负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表达了受害人家属的意见,芦海强由于不是受害人的直系亲属所以未能参加庭前会议。
3月27日,四川师范大学一名大一学生滕某因生活琐事,在该校成龙校区学生公寓学习室里,用当日白天从超市购买来的菜刀将同寝室友芦海清杀死。根据《死亡医学证明书》显示,被害人因头颈离断伤死亡。
4月15日,成都警方通报称,涉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嫌疑人滕某已于案发次日被警方刑事拘留。5月4日,芦海强收到一份关于犯罪嫌疑人精神鉴定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其中显示,被鉴定人滕某患有抑郁症,对其2016年3月27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8月1日,芦海强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书,希望对犯罪嫌疑人滕某重新进行精神鉴定。案件移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后,10月26日,芦海强向法院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书》,第二次提出对犯罪嫌疑人重新进行精神鉴定的申请。
11月2日,芦海强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请求从重判处凶手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同时请求被告人滕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以及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1761539.5元人民币。(贺劭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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