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家属】对方把车交给未成年人才酿成事故
在事故中死亡的年轻人张某某,是巩义市北山口镇人,时年13岁。12月12日下午,记者见到了张某某的爷爷张先生。张先生说,孙子的意外身亡,给全家人带来了巨大的悲痛,孩子的父亲也因此得了抑郁症。
张先生说,事发时孩子正上初中一年级。事发之前,孩子确实想要一辆摩托车,也跟他提过几次,“我说你年纪还小,等过两年再说吧。我家条件也不差,我在市区也有房子,小车我也有两辆,不会买不起一辆摩托车,孩子绝对不会去偷车。”张先生说,孩子只有13岁,正是何飞虎把摩托车交给未成年的孩子试驾,才造成了事故。
今年5月份,他们针对何飞虎把摩托车交给未成年人试驾,向巩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判】两审均判车店老板承担30%责任、赔偿8万余元
在一审中,张某某的家人提出:被告将摩托车交给未成年的张某某试驾,造成交通事故,导致张某某死亡。被告的不当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0万元。
何飞虎辩称:张某某是未经允许私自驾车逃出小区,他无权查看张某某的证件,并不知道张某某的年龄。
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完全能够判断出张某某为未成年人,且不可能有驾驶证、不具备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将摩托车交给张某某试车,造成交通事故致其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最终判决何飞虎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8万多元。
对于张某某的未成年人身份,何飞虎至今仍坚称自己无从判断,因为“张某某的个子比我还高,外貌上已是成年人的特征”。在巩义市公安局出具的张某某的尸检报告上面,写明死者“尸长170厘米”。
今年7月17日一审判决之后,何飞虎提出上诉,并提交了新的证据,包括他的报警记录、监控录像等。
针对何飞虎提交的监控录像,张某某父母认为,不能证明张某某的目的。
今年11月21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判决认为何飞虎提交的监控录像、报警记录、照片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何飞虎将摩托车交给不具备驾驶资格的未成年人驾驶,有一定过错,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我同意他外出试车,我又不认识他,他也没给我交钱,我咋可能让他跑到小区外面去试车?”何飞虎说。
记者前日到巩义市公安局刑侦大队,该大队一中队于队长说,他们确实接到了从派出所移交过来的案子,但因为当时对方已死亡,“我们就没办法追究刑事责任了,这个案子就没法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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