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的说法
没法律依据带回孩子,应由法院执行
王丽和陆某曾是夫妻,2014年,两人诉讼离婚,经徐州云龙区法院判决,王丽取得小宝的抚养权,陆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每周一次的探视权。
小宝突然被前夫“劫”走,王丽第一时间想到求助公安部门。大龙湖派出所按照警情处置此事,他们查到小宝被陆某带到了一家宾馆,民警还曾到宾馆拍摄视频取证,向王丽证实了此事。孩子找到了,王丽心头的石头落下了,可是,接下来,她听到了民警这样的解释:我们不能将孩子带走。
紫牛新闻记者采访到了大龙湖派出所相关负责人,他表示警方非常重视该起事件,但无法立案调查,只能作为警情处理。派出所认为,夫妻离婚后,男方没有行使探视权探视孩子,而是将孩子带走。本案是因探视权引起的婚姻纠纷,依据婚姻法的规定,未依照法院的判决行使权利义务的,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简单地说,我们没有法律依据去接回孩子,应该由法院执行局将孩子带回来”。
法院也表示为难
涉嫌限制人身自由,警方应介入
按照民警的建议,王丽随后找到了云龙区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陆某按照此前的生效判决,立即交还小宝。该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认为,王女士与前夫关于孩子抚养权一事,此前已作出判决,由王女士取得孩子抚养权。如今出现孩子被王女士前夫抢走的情况,执行局无法对小宝一个具体的“人”进行强制执行。法院还认为,孩子被人强行带走,当事人行为已涉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因此,应当由公安部门介入。
面对法院的答复,王女士再次提请诉讼,以陆某的探视行为严重超出法定范围,孩子的人身受到严重伤害,精神受到严重损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止被告对孩子的探视权。云龙法院表示,该院已经立案,目前,因始终无法联系到被告陆某送达传票。按照规定,立案后找不到被告,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应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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