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 今日上午,北京一中院对新东方男学生在教室杀死女同学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故一审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害人家属、媒体记者等到场旁听宣判。
北京一中院受理王某某故意杀人、强奸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于2017年4月19日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及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深入举证、质证,并充分表达了意见。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5月19日21时许,在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东坨村满白路101号北京昌平新东方外国语学校教学楼六楼东侧办公室内,强行与被害人姚某某(女,殁年16岁)发生性关系,因害怕姚某某告发,遂扼压姚某某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
被告人王某某作案后逃离现场,自杀未成,于2016年5月20日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后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且应对其数罪并罚。
被告人王某某实施强奸犯罪、故意杀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但考虑其所犯故意杀人罪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其不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不如实供述强奸犯罪事实,其所犯强奸罪,不能认定自首,且性侵害未成年人,故对被告人王某某所犯强奸罪,酌予从重处罚。
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原标题:新东方男生杀女生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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