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如何管教学生,罚站罚跑到底算不算体罚?9月24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明确,对学生一些违规行为,教师可以对学生进行“罚站罚跑”。
虽然草案刚刚提交初审,但备受关注的教师惩戒权问题在网上引发热议。一些网友对教育惩戒权具体细化持支持态度的同时,也提出“罚站罚跑”要有标准,否则将有可能成为变相体罚。
对此,广东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表示,目前《草案》还在审议阶段,将来还要进行二审和三审,在此过程中可能还将有修改和讨论,让其更加合理并被社会大众接受。
教师可采取“罚站罚跑”等教育措施
今年4月,广东省公布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提出,学校和教师可依法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可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但教师具体该如何行使惩戒权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相关专家曾表示,要落实教师的管教权,最关键是要将惩戒规则细化,否则将无法执行。一是老师可能会不愿意管,担心教育惩戒被解读成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二是老师惩戒的时候,不知道惩戒的尺度如何把握。
今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明确提出教师惩戒权问题,并要求制定实施细则。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在对意见进行解读时表示,要抓紧修订《教师法》,从法律上明晰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保障教师有效行使惩戒权。
针对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此次提交初审的《草案》正是对教师惩戒权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细化。
《草案》提出,对中小学生在上课时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尚未达到违纪处分的行为,教师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措施。
中小学校学生在上课时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喧闹、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尚未达到给予纪律处分情节的,任课教师应当给予批评,并可以采取责令站立、慢跑等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措施。
同时,《草案》明确规定,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网友认为“罚站罚跑”要有具体标准
此前,在《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关于教师惩戒权问题就曾引发关注,此次提交初审的细化草案也再次在网上引起热议。
一些网友表示,支持教师对学生进行适当的惩戒,也有一些网友认为罚站罚跑要有标准,需要明确实施细则和适用范围。比如,罚站的时间和罚跑的距离,“罚的少了,学生可能不会在意,罚的多了,将有可能成为变相体罚。”另外,还要考虑学生的身体条件,如果不考虑学生的差异性,就可能伤害到学生。
“广东省教师惩戒权细则的制定是一个好的开始”,辽宁铁岭市一所公立学校的高中班主任陈老师说,有时候老师惩戒学生容易引发“校闹”,以致出现老师“不敢管”的现象。
他介绍,他们班上一位物理老师就曾遇到过这种问题。有一次晚自习,有两名学生不学习并大声讲话,老师就对他们进行罚站,“大概10多分钟”。没想到,孩子家长当天晚上就找到学校和老师。此后,这位物理老师管教学生时就会心存顾虑。
陈老师认为,广东这项条例可以让老师依规采取适当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惩戒,解决“不敢管”的问题。“老师怕担责不敢管,学生变得无拘无束,这样也是害了孩子”。
另外,陈老师也认为,“罚站罚跑”也要有具体的标准,并根据不同学生的身体素质进行惩戒,比如有的学生体弱并不适合罚站罚跑,又比如,不适合在烈日下对学生进行罚站罚跑。
教育惩戒权细则还将修改细化
对此,广东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目前《草案》还在审议阶段,关于教师惩戒权的细则最终以什么内容呈现还不确定,将来还要进行二审和三审,在这一过程中可能还将有修改和讨论,让其更加合理并被社会大众接受。
其实,关于教师惩戒权的讨论由来已久。今年3月6日,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接受采访时曾表示,已提交修改《教师法》的议案,建议《教师法》要明确写清楚教师具有教育管教权。他认为,教育管教权属于公权范围。教育管教权有其特定的含义,不含体罚、打骂、辱骂,对其理解要准确。
记者了解到,早在2017年,青岛就制定了一部学校管理办法,提出教师可以对学生进行适当惩戒。但由于没有具体实施细则,办法颁布之后很难执行。(新京报记者 苏季 校对 李项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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