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学期开始后,沉寂了近两个月的校园又重新热闹起来,同学们课间追逐嬉闹、课上体育运动在所难免,但殊不知,因为管理不到位,引发的校园纠纷案有上升趋势。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近年来审理的校园伤害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9月26日,二中院通报称,校园伤害纠纷案件四成以上发生在体育活动中,从最终判决看,学校被判担责的占到了近八成。
校园伤害 二中院3年审结33件 涉及未成年人51人
2014至2017年,北京市二中院先后审结校园伤害案件33件,涉及未成年人51人,案件数量总体平稳。从伤害发生诱因看,案件主要有四种类型:
一是同学间侵权行为引发;二是学校教育、管理不到位引发;三是学校未及时救助引发;四是学生个人体质或其他原因意外致伤。此类纠纷有2件,均发生在体育活动过程中。
据二中院分析,校园伤害纠纷案件产生的原因有三个方面,首先是未成年学生自我保护和控制能力欠缺,其次是家长忽视对孩子的安全及心理健康教育,第三是学校教育、管理存在不足或漏洞。
案件特点 小学、初中阶段高发 近八成学校被判担责
校园伤害纠纷案件呈现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在小学、初中阶段高发,调研中未发现有高中阶段的伤害纠纷案件。从伤害造成损伤部位及程度看,集中于骨伤、牙伤及眼伤,多数损伤较轻,上述案件中有11人构成伤残。
学校在无行为能力人受到校园人身伤害案件中,适用过错推定原则,除非学校举证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应当承担责任;而学校较难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尽到相应职责,导致实践中承担较高比例的责任。上述案件中,学校被判决承担责任的占79%。(记者 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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