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身份如何界定?现在省四部门将进行统一审核。4月19日,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部门联合印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审核工作实施方案》。
通知表示,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以下简称原民办代课教师)自查工作开展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积极组织开展自查。但一些地方在自查工作中,存在自查对象范围不明晰、工作程序不规范、个别申报人员弄虚作假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妥善推进解决原民办代课教师问题的工作要求,教育厅制定了《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审核工作实施方案》。方案要求,全面准确核实各地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情况,确保原民办代课教师情况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为妥善推进解决原民办代课教师问题奠定坚实基础。
方案规定,按如下要求审核对象范围内人员的身份情况:
原民办教师:现为广东省户籍,1993年3月27日(含)以前曾在广东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为编制内人员或国有企业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民办教师。
原代课教师:现为广东省户籍,1993年3月27日(不含)-2008年8月31日期间与聘用学校、办学单位签订“聘用代课教师合同书”,并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广东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为编制内人员或国有企业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代课教师。
在工作年限方面,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连续任教满1个学期的任教时间,按学期累计计算,每2个学期视为1年。工作年限总计余数为1学期的,按1年算。
方案特别规定,对象范围内人员属以下情形的,要进一步审核并分类:1.2016年12月31日前已去世的原民办代课教师。
2.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人员以及任教期间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被开除或辞退的人员。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人员。(记者王倩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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