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性民办园政策如何与非营利性民办园政策进行有效衔接?
从长远来看,将普惠性民办园纳入非营利性民办园序列进行扶持与管理,是大势所趋,也是国际潮流。在当下,政府与普惠性民办园是委托、契约下的行政性硬约束关系,而在接下来的非营利性民办园分类扶持中,政府与非营利性民办园却是办园者主动选择下的法理性硬约束关系。显然,在普惠性民办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园的治理手段上,政府的工具箱并不相同。
因此,逻辑上来说,当下选择为普惠性民办园的幼儿园应自然转换为非营利性民办园,政府与普惠性民办园原来约定的权利与义务继续保留,但政府要结合非营利性民办园的扶持办法对原来的普惠性民办园在扶持力度上做加法,譬如,在原来的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的基础上,叠加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其他激励性手段;在收费与成本一致性监控上做减法,加强对办学结余转移的监控力度。
普惠性民办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园的发展空间如何?
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核心便是推进民办教育的分类管理改革,因此,民办园选择注册为营利性民办园或非营利性民办园是大势所趋。
从长效的意义来看,普惠性民办园必须自然而然地注册为非营利性民办园,用法治的思维、契约的精神、公共的意识来强化幼儿园的管理与服务。政府在分类扶持过程中,要通过政策杠杆强化非营利性民办园的规范意识、质量取向及专业精神,从而支持普惠性民办园进一步融入非营利性民办园行列,为民办教育的分类管理改革提供可资借鉴的实践经验。
从民间资本的逐利性来看,第一,如果政府没有设置严苛的从现有的民办园翻盘为营利性民办园的转换成本,没有像企业纳税一样严格的税法约束,譬如,原有划拨土地的成本补偿、原有办园利润的税额补交等,现有的民办园大多数会选择注册为营利性民办园。但显然,在这方面,政府会有土地补偿、税额补交,以及以后运行过程中严格按公司法足额纳税等要求。
因此,尽管注册为营利性民办园或非营利性民办园是办园者的主动选择,但政府的扶持政策与管理办法可以起到限制与引导作用。譬如,政府可以通过对非营利性民办园采取土地划拨、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激励民办园选择注册为非营利性民办园。
民办教育的分类管理改革是一项需要创造性的工作,如何将普惠性民办园自然延伸为非营利性民办园,需要各级政府借鉴国际经验,运用本土智慧。(作者王海英,系南京师范大学学前教育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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