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上午,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新修订的《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对高危生产经营单位重点单位进行了规范。规定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并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为人群密集的场所,校园安全也不容小视,禁止生产经营单位把学校、幼儿园当作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停车场。违者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迁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了企业对安全的主体责任。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企业,将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若有以上行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记者李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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