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努力构建人才发展治理体系。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提出,要“构建科学规范、开放包容、运行高效的人才发展治理体系”。治理和管理的本质区别在于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相关多元主体的积极作用。构建现代化的人才发展治理体系,需要改革一直以来由政府主导的人才管理体制,发挥各类人才、用人单位和相关组织在人才发展治理中的应有作用。只要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用人主体在人才引进、评价、使用、激励等方面的自主权都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政府部门不再干预具体的人才管理过程。同时,还要大力扶持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等社会组织发展,提升其在人才评价等人才工作方面的权威性和积极性,发挥市场机制在人才资源配置方面的决定性作用。
三是加强人才管理法制建设。通过人才立法保障和促进人才工作,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人才工作的重要原则。但是总体而言,当前我国人才立法工作还没有全面开展,国家层面的人才法规还处在立法研究阶段。人才评价、外国人才签证、居留等法规也亟须研究制定。为此,中央发布的《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人才管理法制建设。“十三五”时期,我们亟须清理不合时宜的相关规定和政策,把经过实践检验、效果较好的政策上升为法律法规,尽快建立完善人才工作的法规体系,为人才工作科学化提供法律保障。(苗月霞 作者系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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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诗词盛宴中看见书香霞浦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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