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属法定国考成焦点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成为庭审中争议的焦点之一。
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研究生入学考试是否属于刑九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值得商榷,在没有明确法律界定情况下,不能扩大刑法的打击范围。
辩护人还提出,将国家考试前加上限定语“法律规定”,实际上强调的是此类国家考试的法定依据,也即这种考试的设定权源自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我国现有的考试过多、过滥,有关国家机关滥用权力、滥设考试,而这些考试的设定并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国务院清理各类考试的潮流中,尤其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明确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情形下,不宜通过刑法来调整所有的国家考试,也不能把被告人王某之前的行为纳入本罪适用。”辩护人说。
对此,公诉人予以回应,教育部考试中心在给公安机关的鉴定材料中有明确回复,国家教育统一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其中明确认定了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这一项。
此外,围绕王某在本案中是否是主犯,控辩双方也进行了辩论。
王某的辩护人认为,纵观本案犯罪全过程,王某只是作弊器材的使用者,是受到他人邀约和指使实施的犯罪行为,其参与程度、对犯罪完成所起的作用远远小于其他人。
庭审中,王某曾提出,其是受武汉一所高校教授指使并在其帮助下进入有关高校实施有关行为的。
对此,公诉人回应称,纵观全案,王某积极参与、组织策划,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活跃程度是最高的,是本案的当然主犯。
法庭调查及最后陈述阶段,13名被告人均当庭认罪悔罪。
15时15分,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
本报公安(湖北)3月21日电 □ 本报记者 刘志月
□ 说“法” 打击涉考类犯罪需综合施策
专案组成员认为,针对作弊抓捕、证据认定等方面的新情况,打击涉考类犯罪需综合施策,多方形成合力共治才能从源头上、根本上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
“考生、作弊组织、培训机构、考务人员,参与作弊的每一个环节都是受益方,都签有保密协议。”湖北省公安厅网安总队一级警长刘长久说,考试作弊被发现的几率低,如果考生不承认作弊,公安机关不能抓住现行证据,事后很难形成完整的犯罪链条证据。
专案组成员、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公安局侦查中队中队长肖可透露,为逃避打击,嫌疑人多不承认自己提供的是考试答案,而冠以“培训资料”等名义,这就出现了考试答案如何认定的问题。
目前,我国尚未设立关于考试类的权威司法鉴定机构。面对挑战,湖北公安机关专案组在侦破此案中做了大量工作,获取了王某等人提供考试答案的手抄本,其中除了有试卷题干外,还将正确选项内容写到了题干上,由此确定其提供考试答案的事实。
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局网安支队侦查大队教导员周方杰建议,国家层面尽快明确“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以增强威慑力,相关部门还要着力做好预防,从源头上杜绝作弊行为。 刘志月 龚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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