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人事考试网 2017年青海省公务员考试报考指南
来源:青海公务员考试网
2017-03-24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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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资格初审、复审
(一)资格初审及复审工作由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或省直招录机关组织实施,报考省级以下垂直管理单位职位的考生资格复审由该系统省级单位负责。
(二)考生资格复审时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必须齐全、真实、有效,并与网上报名填写一致,否则视为弄虚作假。
(三)考生须在指定时间内进行资格复审,非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四)资格初审及复审工作实行“谁审核、谁负责”责任制,因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或工作失职,使不符合资格条件的考生通过了笔试、面试,情节轻微的由招录机关负责解释,情节严重的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在资格复审过程中遇到较大疑议的问题,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确定。
(六)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直各招录机关对通过资格复审的人员,要及时发出《青海省公务员录用考试审核表》。
十、考生需提供的证件材料
(一)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户籍证明、准考证、学生证以及所在院校开据的毕业证明材料。
(二)其他考生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户籍证明、准考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以及报考职位资格条件所需有关证书等;往届毕业生毕业证、学位证暂扣在学校的,须提供毕业证、学位证的复印件并加盖毕业院校学籍管理部门公章,同时要有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招考职位要求考生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考生须提供工作单位的证明或工资发放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获取国外学历、学位证书的考生需提供国家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五)在我省服务的“西部计划”志愿者(含“青南计划”志愿者)、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和“特岗教师”四类人员在基层服务的时限、地点及考核情况分别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省教育厅认定。
(六)考生报名时须提供本人通讯联系方式。如要更改联系方式,报考省直机关(含垂管单位)的考生,向招录机关备案;报考市、州及以下职位的考生,向报考职位所在地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考试成绩构成比例
面向社会考录人民警察的职位,笔试科目为申论(占笔试成绩4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笔试成绩40%)、公安专业(占笔试成绩20%)。笔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70%,面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30%。
面向社会公开考录的其他职位,笔试科目为申论(占笔试成绩5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笔试成绩50%)。笔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70%,面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30%。
十二、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
为保证招录人员的综合素质,对招录职位人数与资格复审人数比例为1:1的职位划定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未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人员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考录资格。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以所有进入资格复审人员(招录职位人数与资格复审人数比例为1:1职位进入资格复审的人员除外)的最后一名成绩为标准线。
其它职位需要递补的人员,未达到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的不再递补。
十三、《申论》试卷答题要求
对藏(蒙)汉两种语言有要求的职位分为具有藏(蒙)语口语交流能力的职位和具有藏(蒙)语文字写作能力的职位。报考具有藏(蒙)语文字写作能力职位的考生,《申论》第二问必须用职位要求的民族语言文字答题,否则不计分,按不符合报考职位设置的资格条件处理,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考录资格。报考六个自治州职位的考生,笔试可自愿选择报考职位所在自治州自治民族主体语言答题,也可以选择现代汉语答题。
十四、藏(蒙)语言能力测试
报考对藏(蒙)汉两种语言有要求的职位的考生,笔试结束后通过资格复审的人员,在面试之前由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省直各招录机关统一组织民族语言测试,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空缺的面试名额,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一次。
十五、特殊问题处理规定
1、招录人数与面试人数相同时处理方法。面试时,招录职位人数和进入面试人数比例为1:1的职位,总成绩最后一名考生的面试成绩未达到当天参加本组所有面试人员平均分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考录资格。
2、招录职位最后一名考生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处理方法。在笔试、面试结束后,录用考生总成绩出现并列的,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序确定进入下一考录环节人选;笔试成绩相同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序确定进入下一考录环节人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相同的,由招录机关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录用人选。
十六、体能测评、体检
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森林公安局在面试之前,分别负责组织报考本系统人民警察职位考生的体能测评工作。体能测评不合格人员,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考录资格,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一次。
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省直各招录机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规定进行体检。报考公安(含森林公安)、强制戒毒所、监狱职位考生的体检工作分别由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森林公安局组织实施,报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考生的体检工作分别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并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进行体检,特殊标准未涉及的体检项目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进行体检。各市州对拟录用的公务员须在市州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省直各单位拟录用的公务员须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时,工作人员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当回避。体检考生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录用资格;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不予录用,按违纪进行处理,记入诚信档案,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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